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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道路及公園無障礙相關法令整合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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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執行時間│ 2012
委託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日本於2005 年由國土交通省提出General Principles of Universal Design Policy(通用設計政策大綱) 並整合Public Transportation Accessibility Act(2000) 與Building Accessibility Act Amendment(2002),提出New barrier Free Act(無障礙空間新法,即「促進高齡者、身障者等移動順暢化相關法令」)。
國內從室內空間至戶外道路、公園等公共環境之無障礙管理單位,分屬在現行內政部、交通部等管理單位轄下,對於銜接介面之整合、一致性,仍有待法規檢討推動。

國內無障礙環境法規的最上位計畫為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1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築無障礙相關法令主要遵循設計標準與內容則為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十章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道路無障礙相關法令則見諸於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公園目前無上位性法源。依據現有法令主管機關,各項職掌內容分屬於建築、工務及交通三個主要機關。

各法規現況及關係可見下圖文說明:

1. 建築技術規則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關係:集合住宅垂直升降目前無正式法源可裝設升降機以外設備。
2. 建築技術規則與住宅法關係: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涉及公共空間改善時,依照建築法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而往往需附所有土地權人同意書。住宅法所規範的住宅泛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但建築技術規則和相關無障礙規範基準難以全面適用既有住宅。
3. 建築技術規則與市區道路條例關係:騎樓與人行道、巷口道路因一開始分屬不同主管單位或不同時期規劃,現況多面臨兩造主管機關接規定出順平內容,但實際執行面,究竟以哪一個執行單位為主導者?以何者經費推動騎樓與人行道間順平方案?兩造計畫優先選定示範地區時因無法一起配合規劃,也同樣會產生無法整合情況。
4. 建築技術規則與地方公園自治法規關係:多數設施不需申領建照,所以現行法令新建管理面,仍未對各項設施有明確的無障礙設計規範。公園非屬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10 章及依第170 條「公共建築物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種類及適用範圍」,因此其出入口、斜坡、扶手等設施設備是否設置以及設置方式不需依循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要求,也不受各縣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督導。

,本報告則針對需推動補強之法規修正建議提具,供各界參考,同時也建議為促使設計單位對無障礙環境及通用設計之理念認同並增進實踐能力,應可整理各縣市無障礙宣傳及設計手冊,納入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這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教材,並開辦其他相關講習課程後,納入相關公共工程招標重要資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