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於2013年5月9日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關「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內政部為妥善解決公共設施用地經劃設保留而久未取得之問題,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對不再需要的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訂定辦法予以變更,已於2013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作為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參考依據,並請各縣市政府就地區現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對策方案與機制。
本市待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約811公頃,所需取得經費約1兆餘元,為解決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並就地區現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對策方案與機制,以妥善解決本市劃設保留多年久未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
施彥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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