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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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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執行時間│ 2017
委託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

依據106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之住宅法第11條指出:
主管機關擬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居住地區住宅行情、人口數量及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
主管機關預定每一年度之住宅租金補貼之額度與戶數,應斟酌①居住地區租金水準、②受補貼家戶之所得、③戶口數與④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狀況及⑤負擔能力等因素決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二年內,完成相關租金資料或價格蒐集、負擔基準及補貼金額計算方式之建立。

據此,內政部營建署應於107年12月22日前完成建立相關價格租金資料蒐集、負擔基準與分級補貼金額計算方式等作業,另配合住宅補貼受理申請時間預計於108年度申請案適用分級補貼的規定。

施彥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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