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於110年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排除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辦理都市更新者、已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者、已有程序中更新或改建案者後,將須拆除重建案件所在範圍,迅行劃定5處更新地區。
辦理緣起
截至110年4月25日,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所列管並公告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案件共72件(含234棟、3,678戶),須拆除重建64件(共204棟、3,312戶);今為鼓勵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儘速重建,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排除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不得辦理都市更新者、已迅行劃定更新地區者、已有程序中更新或改建案者後,將須拆除重建案件所在範圍,迅行劃定為5處更新地區。
辦理目的
一、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促進地區環境安全及提升居住品質。
臺北都會地區人口及建築物稠密,如發生高強度地震災害,將對民眾生命、財產及安全影響甚鉅。本府考量都市防災與安全,提供危險建築物多元重建與更新方式,爰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以達加速改善住居環境、提供安心且具品質住宅之效。
二、協助劃定更新地區,加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儘速拆除重建,提高居民整合意願。
為加速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改建或更新,以維護市民居住安全,本府主動協助劃定都市更新地區,倘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達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規定時,即可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本府申請更新改建事宜。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