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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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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

執行時間│ 2014
委託單位│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老舊公寓為台灣早期常見之建築型態,至今仍為數眾多,而隨高齡化社會的來臨,增設昇降機是目前急迫需求。建築技術規則在民國100年修訂,特別針對既有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提出放寬規定,包括免計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同時也不受前後院或鄰棟間隔等相關規定。臺北市更早於民國99年開始推動老舊公寓設置無障礙設施,新北市政府也於隔年開始推動相同政策。雖然已有相關法令配套措施,且已有許多申請案例進行中,但至今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政策仍未顯著成效。

本研究將從建築、昇降機型態、法令架構與行政程序等面向,分析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所面臨問題。彙整目前國內五樓以下老舊公寓型態,參考國內外案例經驗,提出增設昇降機之可能性。國內案例分析中擬評估不同建築型態之老舊公寓,以作為不同類型建築型態對應之參考。同時也針對目前相關法令(都市計畫法/建築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之實質行政程序進行分析,並提出實務申請所面臨課題與政策調整之建議。

1.老舊公寓增設昇降機需求大、但成功案例少的原因在於難以同時滿足三大面向要求:基本空間需求、所有權人同意、符合法令要求。

2.老舊公寓適合裝設昇降機位置選擇不多,且不是每個老舊公寓均有腹地可裝設昇降機。

3.增設昇降機需求以棟為單元,但既有法令建構之共同權利關係要求同一幢與同一宗土地之權利人同意,實際使用需求者與具同意權者不一致。

4.增建違章因建管法令增加其合法性與配合昇降機自動拆除之困難度,實務上已有解決方式尚待宣傳推廣。

5.法令與政策上未針對老舊公寓協助輔導成立公寓大廈管委會或協助增設昇降機之必要整合組織。

6.增設昇降機之建管審查方式尚未統一與適合之審查方式。

7.部分老舊公寓因建物結構特性,無法安裝ㄧ般昇降機,僅能安裝無機坑或無機房之昇降機,但該類昇降機仍缺乏國家標準認證。

蘇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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