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無障礙環境改善係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為準則,然遇有現況環境改善困難時,則可由改善單位提具替代改善方案,經各縣市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考量既有建築物無障礙改善之現況及環境,多不相同,且建築物之使用類型,亦多有差異。故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改善,多為個案及因地制宜處理。因此,亟需有替代改善案例彙編,俾供設計改善之應用參考。
本案蒐集國內外各縣市審核通過之替代改善方案成果,予以有系統之彙整,並就無障礙改善之項目與建築物之用途,予以分類俾供查詢,以作為待改善案例之改善參考,並得提供審查小組、建築相關業者或使用人之參考,以加速我國建築物無障礙環境之推廣。本案研究重要發現如下:
1.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方案應有明確配套措施,以提升替代改善方案實際運作之可行性,確實提升建築物無障礙環境。
2.替代改善會議紀錄應有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並應統一各縣市會議紀錄資料欄位替代改善案例缺乏定期彙整與檢討機制,建議後續配合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騎樓整平示範計畫業務督導,協請各縣市政府定期進行資訊蒐集,並報送中央主管機關與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備查。地方政府報送之替代改善方案案例彙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範本進行,應有統一欄位,以利後續追蹤稽查。
3.替代改善案例應建立追蹤機制:替代改善提案審查通過後,多數個案均無限定改善完成期限,且無檢查機制。建議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訂定改善期限,如申請案通過後 3 個月內改善完成,申請人如未能在期限內改善完成者得申請展期,以一次為限。
4.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應考量身體機能對應之空間需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適用對象,應有負面表列、得以排除情境、或以績效指標等方式。
蔡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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